劉卉
  隨著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金融脫媒化浪潮,信用評級逐漸成為各國證券市場的強制性基礎制度安排。我國現行制度及理論對信用評級不實侵權責任的行為判定、過錯認定、損失範圍及認定標準等問題缺乏合理認知,歐盟、美國及澳大利亞立法及司法之合理經驗可資借鑒。信用評級不實屬事實行為,應排除違法性之價值判斷,以影響評級結果為判定標準,以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或鑒定結論為起訴標準。信用評級不實的過失屬一般過失,以善良管理人註意義務為過錯判斷標準。損失範圍應擴至實施日前買入、揭露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證券之誘多評級情形與實施日前買入、揭露日前賣出證券之誘空評級情形,其損失認定分別以實施日至揭露日之日平均收盤價與基準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格。系統風險損失應予排除,由法官綜合相關因素自由裁量。健全我國信用評級不實侵權責任制度,可通過近期頒佈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或未來修訂證券法細化虛假陳述侵權責任制度,也可通過未來修改侵權責任法創設專業人士侵權責任制度。
  (以上分別據《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文稿統籌:劉卉)  (原標題:借鑒歐美經驗健全信用評級不實侵權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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